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年 12 月 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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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堆龙张义尾气治理产品加工厂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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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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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龙德庆王猛汽车用品经营部 |
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昆仑”CF润滑油、美孚20-50润滑油、“昆仑”空桶、黄油、“长城”多效防冻液、“东风”发动机油、“长城”多效防冻液空桶、“长城”图标、“长城”桶身贴、“东风”桶身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详见财物清单);3、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
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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