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26日 |
信息题目 |
富丽华酒店用品中心经营销售不合格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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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
富丽华酒店用品中心 |
经营销售不合格可燃气体探测器 |
经调查,“富丽华酒店用品中心”所销售的“深圳市明和安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型号:MHA-8015)是2023年6月5日从“天广消费 ”购买,提供了供货方“天广消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供生产方相关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等相关产品证明材料。 “富丽华酒店用品中心”经营销售不符合CB15322.2-2019标准,判定为产品不合格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型号:MHA-8015)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已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涉案物品(不合格“可燃气体探测器”(型号:MHA-8015)已销售2个,销售价格分别为:55元、80元合计135元,退回1个。该案违法所得为135元,货值为135元。 “富丽华酒店用品中心”经营销售不符合CB15322.2-2019标准,判定为产品不合格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型号:MHA-8015)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5元整(大写:壹佰叁拾伍元整)。 3、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人民币(135*3)405元整 (大写:肆佰零伍元整) 4、以上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540元整(大写:伍佰肆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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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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