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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伟胜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发布时间:2023-12-26 17:31
来源: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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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案件公示

发布日期

20231226

信息题目

顾伟胜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信息内容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顾伟胜

2023年12月8日,合江县公安局在你(单位)门店现场扣押的:“酒精度为52%,500ml”的“国窖1573”、120瓶;“酒精度为52%,500ml”的“五粮液(八代)”12瓶;“酒精度为52%,480ml”的“洋河天梦之蓝”12瓶;“酒精度为52%,500ml”的“洋河梦之蓝”8瓶是低价从当事人老乡(既合江县公安局查办案件嫌疑人)处购进,经厂家鉴定当事人认可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以上商品经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酒精度为52%,500ml”的“国窖1573”120瓶,单价为每瓶1000元,认定金额为120000元;“酒精度为52%,500ml”的“五粮液(八代)”12瓶,单价为每瓶1100元,认定金额为13200元;“酒精度为52%,480ml”的“洋河天梦之蓝”12瓶,单价为355元,认定金额为4260元;酒精度为52%,500ml”的“洋河梦之蓝”8瓶,单价为750元,认定金额为6000元,认定当事人涉案违法经营额共为143460元。当事人对于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的价格无异议,予以认可。

当事人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法律、法规、规则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决定罚款的数额介于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的30%以下(含30%)”之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处违法经营额0.5倍(143460*0.5)人民币71730元的罚款(大写:柒万壹仟柒佰叁拾元整)。

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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