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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北易维商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4-01-12 16:42
来源:拉萨市场监管局执法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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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案件公示

发布日期

2024112

信息题目

城北易维商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信息内容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城北易维商行

“城北易维商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制作在《国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类别中的其他食品类别的风干牛肉、且不具有相适应的食品原材料处理的贮存场所,所雇的临时工也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食品生产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没收原材料箱59箱(1157公斤)、半成品的风干牛肉共计99袋(1475.35公斤)、成品风干牛肉14箱(116公斤)。(详见财物清单)。

3、处货值金额十倍(30160*10)的罚款人民币301600元(大写:叁拾万壹仟陆佰元整)

责任编辑: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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