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年1月3日 |
信息题目 |
城西伟之业商行经营销售不合格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
||
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
城西伟之业商行 |
经营销售不合格可燃气体探测器 |
经调查,“城西伟之业商行”所销售的“深圳市焰井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型号为Yj-811B。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生产法)“深圳市焰井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产品证明材料。 “城西伟之业商行”经营销售不符合GB15322.2-2019标准,判定为产品不合格的“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型号为Yj-811B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涉案物品“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型号为Yj-811B已销售9个,销售价格为每个75元。该案违法所得为675元,货值为675元。 “城西伟之业商行”经营销售不符合CB15322.2-2019标准,判定为产品不合格的“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型号为Yj-811B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75元整(大写:陆佰柒拾伍元整)。 3、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人民币(675*3)2025元整 (大写:贰仟零贰拾伍元整) 4、以上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2700元整(大写:贰仟柒佰元整)。
|
责任编辑:郭涛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