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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轴承机电销售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发布时间:2025-09-09 11:57
来源: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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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案件公示

发布日期

202599

信息题目

和平轴承机电销售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信息内容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和平轴承机电销售部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轴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结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第十四章《知识产权保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裁量基准“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罚款人民币38525元(叁万捌仟伍佰贰拾伍元整‌)。

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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