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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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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西藏世纪龙海润滑油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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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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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龙海润滑油经营部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轴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第十四章《知识产权保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裁量基准“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罚款人民币32553元(叁万贰仟伍佰伍拾叁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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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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