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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6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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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城东牛大土特产商行(牛永连)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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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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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牛大土特产商行(牛永连) |
2024年7月18日,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在城东牛大土特产商行查获涉案白酒共8瓶(每瓶500ML),经相关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涉案白酒货值金额共计6980元,且尚未销售。 当事人曾于2024年1月29日因同类商标侵权行为被行政处罚,属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改错态度较好,涉案白酒尚未销售,且符合“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第十四章《知识产权保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2.处罚款人民币7.5万元(柒万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注:涉案侵权商品已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依据法院判决没收处理,本案不再重复作出没收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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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6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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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董路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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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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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路路 |
2024年7月18日,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在董路路处查获涉案白酒126瓶(每瓶500ML),经相关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涉案白酒货值金额共计8.8428万元,且尚未销售。 当事人曾于2024年1月30日因同类商标侵权行为被行政处罚,属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改错态度较好,涉案白酒尚未销售,且符合“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第十四章《知识产权保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 处违法经营额1.5倍罚款13.2642万元(壹拾叁万贰仟陆佰肆拾贰元整),上缴国库。(注:涉案侵权商品已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依据法院判决没收处理,本案不再重复作出没收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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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6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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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恒硕烟酒商行(刘红灯)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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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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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硕烟酒商行(刘红灯) |
2024年7月18日,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在恒硕烟酒商行查获涉案白酒共45件(270瓶,每瓶500ML),经相关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涉案白酒货值金额共计16.152万元,且尚未销售。 当事人刘红灯经营恒硕烟酒商行期间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及《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第十四章《知识产权保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裁量基准,给予裁量等级从轻等级处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改错态度较好,涉案白酒未销售,且其亲属刘须朋为二级残疾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从轻处罚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违法经营额0.5倍罚款,共计人民币8.076万元(捌万零柒佰陆拾元整),上缴国库。 (注:涉案侵权商品已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依据法院判决没收处理,本案不再重复作出没收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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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6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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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柳梧科泰商行(刘大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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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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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梧科泰商行(刘大华) |
2024年7月18日,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在柳梧科泰商行及西藏起源商贸有限公司203房间,查获属柳梧科泰商行(刘大华)所有的涉案白酒共47瓶(每瓶500ML),经相关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涉案白酒货值金额共计4.7万元,且尚未销售。 当事人曾于2021年9月24日、2022年5月6日因同类商标侵权行为被行政处罚,属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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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第十四章“知识产权保护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裁量基准”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1.5万元(拾壹万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注:涉案侵权白酒已由原扣押机关按刑事判决处理,本案不再重复作出没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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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6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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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柳梧尊品商行(王显显)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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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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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梧尊品商行(王显显) |
2024年7月18日,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在柳梧尊品商行查获涉案白酒20瓶(每瓶500ML),已销售的20瓶单价500元(共计1万元),本案涉案产品共40瓶,经相关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涉案白酒货值金额共计2.1848万元。 当事人王显显经营柳梧尊品商行期间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及《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第十四章《知识产权保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裁量基准 之规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改错态度较好,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4.4万元(肆万肆仟元整),上缴国库。 (注:涉案侵权商品已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依据法院判决没收处理,本案不再重复作出没收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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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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