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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6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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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深贺烟酒商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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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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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贺烟酒商贸 |
该商店销售的8瓶泸州老窖(特曲60版)、2瓶五粮液(八代)、2瓶五粮液(1618),共计3种产品、12瓶,规格均为52度、500ml/瓶。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现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未造成社会危害,当事人因患重大疾病生活困难,经综合考虑决定给予从轻等级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12瓶;3.处罚款人民币9980元(玖仟玖佰捌拾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如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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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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