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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6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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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宋家硕商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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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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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家硕商贸 |
该商店销售的国窖1573(有机小酒)9瓶,规格为52度、50ml/瓶。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现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经营额金额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决定给予从轻等级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9瓶;3.处罚款人民币1350元(壹仟叁佰伍拾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如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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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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