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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梧铂美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发布时间:2026-06-15 16:43
来源: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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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案件公示

发布日期

   2026615

信息题目

柳梧铂美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信息内容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柳梧铂美商店

该商店销售的“五粮液(八代)”52500ml白酒共计14瓶,未索取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等合法来源手续,进货渠道不明、来源无法追溯。当事人系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八代)”52500ml白酒14瓶;3.处以罚款人民币18900元(壹万捌仟玖佰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如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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