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6年6月15日 |
||
|
信息题目 |
柳梧铂美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
|
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
||
|
柳梧铂美商店 |
该商店销售的“五粮液(八代)”52度500ml白酒共计14瓶,未索取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等合法来源手续,进货渠道不明、来源无法追溯。当事人系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八代)”52度500ml白酒14瓶;3.处以罚款人民币18900元(壹万捌仟玖佰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如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责任编辑:赵志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