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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6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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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城关区玖隆商行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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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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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玖隆商行 |
2026年4月,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到城关区玖隆商行开展现场检查,查获疑似侵权假冒的茅台53度、500毫升/瓶,共4瓶;国窖157352度、500毫升/瓶,共4瓶。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厂家维权人员现场鉴定,涉案茅台、国窖1573 均为侵权产品,并出具了相关鉴定证明书。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客户信息、供货方营业执照和票据等证明合法来源的材料。涉案白酒货值合计11752元,无违法所得。该店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国窖1573(52度,500ml/瓶),共4瓶,贵州茅台(飞天53度,500ml/瓶),共4瓶。共计8瓶,货值金额11752元; 3.处罚款人民币17628元(壹万柒仟陆佰贰拾捌元整),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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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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