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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6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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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城西幺九幺酒行销售侵犯“五粮液”“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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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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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幺九幺酒行 |
当事人于2026年3月6日左右从个人手中回收涉案白酒,采购环节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要、留存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等能够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相关材料。2026年4月3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现场查获涉案白酒共计16瓶。 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现场鉴定,上述16瓶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结合涉案白酒市场中间价抽样调查结果及厂家提供的市场零售价核算,本案违法经营额为13444元。涉案白酒截至查处当日尚未对外销售。 另查明,当事人原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完成备案手续。同时查实,当事人曾于2023年9月20日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被本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错,且因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家庭生活存在实际困难,本次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 对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计16瓶; 3. 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罚没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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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索朗央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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