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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6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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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城关区峰坤商行销售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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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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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峰坤商行 |
2026年4月,根据举报,本局执法人员到城关区峰坤商行开展现场检查,查获疑似侵权假冒的53度500ml贵州茅台9瓶、53度100ml贵州茅台4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涉案白酒货值合计15531元,无违法所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未完成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后当事人及时变更经营地址、补办《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涉案侵权贵州茅台白酒13瓶(53度500ml共9瓶、53度100ml共4瓶,货值15531元); 3.罚款人民币23296.5元(贰万叁仟贰佰玖拾陆元伍角),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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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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