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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峰坤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发布时间:2026-07-08 18:44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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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案件公示

发布日期

202678

信息题目

城关区峰坤商行销售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信息内容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城关区峰坤商行

2026年4月,根据举报,本局执法人员到城关区峰坤商行开展现场检查,查获疑似侵权假冒的53度500ml贵州茅台9瓶、53度100ml贵州茅台4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涉案白酒货值合计15531元,无违法所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未完成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后当事人及时变更经营地址、补办《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涉案侵权贵州茅台白酒13瓶(53度500ml共9瓶、53度100ml共4瓶,货值15531元);

3.罚款人民币23296.5元(贰万叁仟贰佰玖拾陆元伍角),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郭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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