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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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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堆龙渝万邓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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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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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龙渝万邓姐商行 |
当事人销售的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属于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其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2%vol 500ml五粮液白酒共2瓶; 2.处罚款人民币2940元(贰仟玖佰肆拾元整),罚款上缴国库; 3.对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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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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