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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发布时间:2024-01-26 12:44
来源: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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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申请人,欢迎您到拉萨市投资兴业,我们承诺为您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与服务。您可通过访问西藏政务服务网(https://www.xzzwfw.gov.cn/index.shtml)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amr.xizang.gov.cn/index.htm)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或查询相关信息。您可获得全程零见面的一站式服务体验。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

提示

1

《非公司企业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2

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中应明确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情况。

3

职工(代表)大会材料

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提交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6

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 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 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 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 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 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 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 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

改制后公司的决议或决定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

◆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决定。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9

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

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0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

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温馨提示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 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 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 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5.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责任编辑: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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