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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发布时间:2024-01-26 12:32
来源: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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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申请人,欢迎您到拉萨市投资兴业,我们承诺为您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与服务。您可通过访问西藏政务服务网(https://www.xzzwfw.gov.cn/index.shtml)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amr.xizang.gov.cn/index.htm)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或查询相关信息。您可获得全程零见面的一站式服务体验。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

提示

1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

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3

质权合同

双方签署

4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

提示

1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

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3

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

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复印件)。

4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

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

提示

1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仅需办理股权处置撤销登记的提供

出质人、质权人主体资格文件要求:

1.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6.出质人、质权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7.外国(地区)的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 被授权文件。

8.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温馨提示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 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 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 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5.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责任编辑: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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