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年2月2日 |
信息题目 |
城东牛大土特产商行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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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
城东牛大土特产商行 |
“城东牛大土特产商行”所经营的6瓶规格为“酒精度为52%,500ml”的“国窖1573”、7瓶规格为“酒精度为52%,500ml”的“剑南春”、1瓶规格为“酒精度为53%,500ml”的“青花20汾酒”、1瓶规格为“酒精度为53%,500ml”的“青花30汾酒”、1瓶规格为“酒精度为52%,500ml”的“品味舍得”为当事人以低于平常从经销商处购进价格回收所得,经厂家鉴定当事人认可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以上商品当事人陈述“国窖1573”回收价格每瓶700、“剑南春”回收价格为310元左右、“青花20汾酒”每瓶回收价格为300多元、“青花30汾酒”每瓶回收价格为600元、“品味舍得”回收价格不记得了。以上商品均未销售。 以上商品经厂家出具价格证明(情况)“国窖1573”每瓶建议零售价格为1399元、“剑南春”每瓶建议零售价格为568元、“青花20汾酒”每瓶建议零售价格为559元;“青花30汾酒”每瓶建议零售价格为979元、“品味舍得”每瓶建议零售价格为480元。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以上16瓶侵权商品我局采纳厂家提供的价格证明(情况),认定当事人涉案违法经营额为14388元。因当事人至案发未售出侵权产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本案的违法经营额总计为14388元。 |
责任编辑: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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