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年2月2日 |
信息题目 |
城关区晓飞商行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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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
城关区晓飞商行 |
“城关区晓飞商行”所经营的10瓶规格为“酒精度为52%,500ml”的“国窖1573”、4瓶规格为“酒精度为52%,500ml”的“品味舍得”、6瓶规格为“酒精度为53%,500ml”的“青花20汾酒”为当事人以低于平常从经销商处购进价格回收所得,经厂家鉴定当事人认可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以上商品当事人陈述“国窖1573”回收价格每瓶750元左右、“品味舍得”回收价格为330元左右、“青花20汾酒”每瓶回收价格为330元左右。以上商品均未销售。 以上商品经厂家出具价格证明(情况)“国窖1573”每瓶建议零售价格为1399元、“品味舍得”每瓶建议零售价格为480元、“青花20汾酒”每瓶建议零售价格为559元。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以上20瓶侵权商品我局采纳厂家提供的价格证明(情况),认定当事人涉案违法经营额为19264元。因当事人至案发未售出侵权产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本案的违法经营额总计为19264元。 |
当事人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法律、法规、规则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决定罚款的数额介于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的30%以下(含30%)”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详见财物清单)。 2、处以罚款:人民币21190元(大写:贰万壹仟壹佰玖拾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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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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