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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区晓飞商行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发布时间:2024-02-04 15:44
来源: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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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案件公示

发布日期

202422

信息题目

城关区晓飞商行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信息内容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城关区晓飞商行

“城关区晓飞商行”所经营的10瓶规格为“酒精度为52%,500ml”的“国窖1573”、4瓶规格为“酒精度为52%,500ml”的“品味舍得”、6瓶规格为“酒精度为53%,500ml”的“青花20汾酒”为当事人以低于平常从经销商处购进价格回收所得,经厂家鉴定当事人认可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以上商品当事人陈述“国窖1573”回收价格每瓶750元左右、“品味舍得”回收价格为330元左右、“青花20汾酒”每瓶回收价格为330元左右。以上商品均未销售。

以上商品经厂家出具价格证明(情况)“国窖1573”每瓶建议零售价格为1399元、“品味舍得”每瓶建议零售价格为480元、“青花20汾酒”每瓶建议零售价格为559元。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以上20瓶侵权商品我局采纳厂家提供的价格证明(情况),认定当事人涉案违法经营额为19264元。因当事人至案发未售出侵权产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本案的违法经营额总计为19264元。

当事人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法律、法规、规则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决定罚款的数额介于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的30%以下(含30%)”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详见财物清单)。

2、处以罚款:人民币21190元(大写:贰万壹仟壹佰玖拾元整)。

责任编辑: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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