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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6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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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西藏欣成乐百隆实业有限公司出借营业执照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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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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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欣成乐百隆实业有限公司 |
该公司于2023年3月同意周进借用其《营业执照》参与“2023年度西藏武警第二支队军营超市”项目投标,双方口头约定服务费3万元,该款项由西藏弘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转账方式支付至当事人账户。周进中标后,于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期间持续使用该营业执照从事超市经营活动,当事人仅收取上述3万元服务费,无其他违法所得。该行为属于首次违法,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深刻认识错误并完成整改,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及《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及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一章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类从轻等级处罚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叁万元整);2. 处罚款0.5万元(伍仟元整),罚款上缴国库。当事人若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依法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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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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