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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关区灿恒商行(张银行)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发布时间:2026-09-30 16:48
来源:拉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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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拉萨市城关区灿恒商行(张银行)

当事人销售的2瓶国窖1573(52%vol、500ml/瓶),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2瓶第八代五粮液(52%vol、500ml/瓶),经检定,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购进票据等证明上述白酒合法来源的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涉案国窖1573销售单价920元/瓶,2瓶货值1840元;现场查获第八代五粮液标价950元/瓶,2瓶货值1900元;涉案4瓶白酒合计货值金额3740元。你对外销售2瓶国窖1573,销售所得1840元,案件办理过程中已将该笔销售款项全额退还给举报人。店内扣押的2瓶第八代五粮液尚未对外销售,无对应违法所得。本案违法经营额合计37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你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本局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计4瓶(具体明细详见《扣

押财物清单》);3.处罚款人民币561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若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郭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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