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力汽配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商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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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
广力汽配 |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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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责令改正并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拟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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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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