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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2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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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拉萨康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药品规定的十五味黑药丸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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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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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康源药业有限公司 |
拉萨康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药品规定的十五味黑药丸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因当事人履行了相关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十五味黑药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2848元(贰万贰仟捌佰肆拾捌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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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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