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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纳金街道加荣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发布时间:2023-10-24 10:34
来源:拉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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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案件公示

发布日期

20231018

信息题目

拉萨市纳金街道加荣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信息内容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拉萨市纳金街道加荣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拉萨市纳金街道加荣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费

当事人向供电公司缴费计算,加上其合理每月缴纳的电容费6300元,平均到每度0.18元,按1.5元每度电费多收费用为1.5-(0.66+0.18)=0.66元/度,用电量为:435899度,按1元/度收取电费多收费用为1-(0.66+0.18)=0.16元/度,用电量为:185842度,按0.73元/度收取电费多收费用为1-(0.66+0.18)=-0.11元/度,用电量为:185842度,当事人多收费用(0.66×435899)+(0.16×226849)+(-0.11×185842)为303546.56元,于2023年9月12日向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街道加荣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下达限期责令退还先行告知书。2023年9月20日向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街道加荣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期间,该合作社向我局说明了无法退款的事由并附《情况说明》1份,我局对多收部分的电费予以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多收取电费303546.56元(叁拾万元叁仟伍佰肆拾陆元伍角陆分),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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