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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跃久精品商行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经营军需品案

发布时间:2023-10-24 10:24
来源:拉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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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案件公示

发布日期

20231023

信息题目

城西跃久精品商行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经营军需品

信息内容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城西跃久精品商行

城西跃久精品商行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经营军需品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长大的意见》第十三条“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情形,且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社会危害性较小,按照《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属于减轻处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等处罚时,不选择并处罚款”之规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猪肉丸子(500克)罐体包装标签无生产许可证编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未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违法经营的07B校尉常服皮鞋、07毛皮鞋、17作战靴、19男体能训练靴、07防寒靴、07作战靴的包装盒分别印有“军”字样的产品,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之规定。综上,本着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3罐猪肉丸子,没收9双07B校尉常服皮鞋、10双07毛皮鞋、13双17作战靴、18双19男体能训练靴、15双07防寒靴、2双07作战靴。

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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