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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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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西藏大学(纳金校区后勤饮食中心)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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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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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纳金校区后勤饮食中心) |
当事人使用的过期食品“恒丰牌”郫县豆瓣酱6KG(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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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过期食品“恒丰牌”郫县豆瓣酱6KG(桶);2、处以罚款人民币85000元(大写:捌万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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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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