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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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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城关区盛旺达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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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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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盛旺达商行 |
城关区盛旺达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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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2023年版)》规定,责令该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其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剑南春浓香型白酒3瓶;2.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拾元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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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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