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年7月24日 |
信息题目 |
沃昊宾馆酒店用品中心经营销售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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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
沃昊宾馆酒店用品中心 |
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
经调查,“沃昊宾馆酒店用品中心”经营销售的2款标称生产单位 慈溪市周巷科威阀门厂”及标称生产单位“慈溪市厨霸燃气具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生产方)的相关资质,但提供了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产品证明材料。 “沃昊宾馆酒店用品中心”经营销售不符合GB 35844-2018 标准,判定为产品不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涉案物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已销售4个,销售价格为每个23元,购进价格分别为20元、18元。故该案违法所得为16元,货值为92元。 “沃昊宾馆酒店用品中心”经营销售不符合GB 35844-2018标准,判定为产品不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元整(大写:拾陆元整)。 2、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人民币(92*2)184元整 (大写:壹佰捌拾肆元整) 3、以上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200元整(大写: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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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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