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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年07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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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城北若红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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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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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北若红烟花爆竹零售店 |
城北若红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的产品“百变悟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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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一.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625元;二.没收违法所得63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255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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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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