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 年8月1日 |
||
信息题目 |
城关区均平商行(董路路)销售侵权国窖1573白酒案 |
||||
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
||
城关区均平商行(董路路) |
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假冒“国窖1573”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
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白酒(详见财物清单); 2、处以货值总额1.3倍的罚款:97528元(大写:玖万柒仟伍佰贰拾捌元),上缴国库。 |
责任编辑:赵志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