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年0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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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西藏英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啄木鸟”“三色跳猫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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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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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英海商贸有限公司 |
本局认为,西藏英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啄木鸟、三色跳猫王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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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抽检不合格啄木鸟3箱、三色跳猫王3箱; 二、没收违法所得10486元; 三、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1915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9636元(大写:贰万玖仟陆佰叁拾陆元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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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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