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年9月4日 |
信息题目 |
吴成磊未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取电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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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
吴成磊 |
未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取电费 |
经调查,当事人向滨河公寓开具的《收据》显示每度电收取了1.1元,通过询问吴成磊称其每度电实际收取电费为1元,经执法人员核算,其收取每度电费为1元。并经第三方公司核算,出具相关报告,吴成磊公寓从2019年4月份至2024年3月份电量总计807775度,规定应收电费633285.89元,实际收电费807775元,多收取电费174489.11元。 当事人违规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其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关文件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适当降低部分销售电价的通知》藏政发[2020]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不够成移送追溯刑事责任的条件,当事人以高于政府定价向滨河公寓供电,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4年7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先行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及陈述、申辩。2024年8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于2024年8月18日将多收电费174489.11元退还滨河公寓,鉴于当事人已退还多收电费,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故应当从轻处罚。 当事人违规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当事人已退还经营者多付电价款174489.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第四章价格监督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到18.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此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执行政府定价停止违规收取电费的行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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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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