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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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西藏寿枫医药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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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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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磴曙实业有限公司 |
4月8日,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在西藏寿枫医药有限公司门店抽样“消炎止痛磁疗贴”(生产单位:安徽众康药业有限公司,型号规格:12cmx9cm x4贴/盒,产品批号:20231101,生产日期:20231103)5盒,经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检测出水杨酸甲酯0.41mg/贴,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没收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消炎止痛磁疗贴”5盒,免于罚款。 |
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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