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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6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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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柳梧张昆土特产锦地广场分店销售侵犯“天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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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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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梧张昆土特产锦地广场分店 |
当事人销售的4瓶洋河天之蓝(52度、480ml/瓶),经鉴定,为侵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无法证明商品合法取得,违法经营额1832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十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洋河天之蓝(52度、480ml/瓶)4瓶;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整),上缴国库。当事人若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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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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