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对你企业2016年5月30日的办理西藏媛梅商贸有限公司商事登记的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在登记时提供未经王奇允许的身份信息等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等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6年5月30日办理西藏媛梅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2日
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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