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富海利有限公司:
城关 市监 撤听字〔 2023〕 信008号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西藏富海利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营业执照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你(企业)的商事登记,现将本局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6月19日,我局收到西藏富海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金雨提交的撤销商事登记申请书,称身份被冒用注册了,要求撤销西藏富海利有限公司登记,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正式受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04月20日经原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西分局核准取得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选举法定代表人为姚金雨,公司登记住所为西藏拉萨市北京西路113号附55号,2023年07月07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地址无此企业。通过该公司注册登记时留用的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税务、公安、人社、高法等部门发函未提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的异议。2020年06月17日, 当事人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原因,被吊销。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西藏)对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8月7日本局召开撤销商事登记合会议,经研究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欺骗手段取得商事登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西藏富海利有限公司2016年04月20日的商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向巴旺姆、格桑拉珍
联系电话: 0891-6698315
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8月8日
责任编辑:赵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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