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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城东畅佳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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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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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畅佳商行(郭剑) |
当事人销售的3瓶青花汾酒20(53%vol、500ml/瓶),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等能够证明商品的合法取得的证明材料,未 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白酒货值合计1250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向举报人全额退还购酒款,店内无同批次侵权白酒库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你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本局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3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青花汾酒20;2.处罚款人民币1875元(壹仟捌佰柒拾伍元整),上缴国库;3.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行为给予警告。 |
责任编辑:郭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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