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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题目 |
刘顺擅自经营及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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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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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顺 |
当事人分两批从无锡购进电动自行车共计60辆用于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涉案60辆电动自行车均无脚踏骑行功能、鞍座长度超标,违规加装U型护杠、尾箱托架,擅自改动车辆电压、电机功率、最高时速等安全核心参数,车辆实际参数与产品合格证标注不符,整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当事人将改装、加装、拼装车辆对外租赁,开展经营性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活动,采购车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完成市场主体登记,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开展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构成无照经营。涉案车辆总货值120000元,截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7897元。 |
依据《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租赁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行为,停止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将60辆违规电动自行车全部退回供货方,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97元;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897元,全额上缴国库。 |
责任编辑:郭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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